序号 |
行政执法项目 |
行政执法依据 |
受理部门 |
受理范围 |
1 |
船舶所有权登记,核发船舶国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内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在本辖区有住所的公民所有的内河船舶 |
2 |
核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建造的外港籍船舶返回船籍港 |
3 |
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及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航监科 |
已在本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船舶 |
4 |
船舶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
航监科 |
已在本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船舶注销其所有权、国籍、抵押权 |
5 |
《船舶签证簿》的核发、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
航监科 |
已在本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的船舶 |
6 |
签发临时《船舶签证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江苏省船舶签证工作管理规定》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新建或购买船舶返回船籍港、船舶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因调查处理需收存原《船舶签证簿》的 |
7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8 |
航行通告(警告)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管理规定》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内设置禁航区、进行水上水下施工或体育竞赛以及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
9 |
内河交通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航监科 |
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内河船舶交通事故 |
10 |
船舶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江苏省船舶签证工作管理规定》 |
船舶签
证点 |
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船舶 |
11 |
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航监科
海事所 |
对在本辖区内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2 |
船舶建造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及有关国家船检规范、规则、规程等 |
船检科 |
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的船长小于30米且主机总功率小于等于44千瓦的船舶 |
13 |
船舶营运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及有关国家船检规范、规则、规程等 |
船检科 |
在本辖区内船长小于等于30米且主机总功率小于等于44千瓦的营运船舶 |
14 |
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审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及《实施细则》 |
航监科 |
本辖区内五等船舶驾驶、轮机及驾机员的考试、发证、审验 |
15 |
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
航监科 |
辖区内小于等于50总吨且主机总功率小于等于36.8千瓦的船舶 |